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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1 08:42:10  阅读量: 次】

为加强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体制

(一)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解决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二)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的捐赠、受助的资产、受托代理的资产、基金、各种合法收入、费用、投资、债权和债务等。

(三)基金会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专人管理。

(四)基金会的会计核算按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

第二条 收入管理

(一)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银行账户。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课目,单设账户,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一)资助项目管理

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受赠方、受益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特定资助(某学院、某专项等)项目,由基金会授权特定受资助的单位管理,其支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授权专人审批。

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每年年初基金会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交基金会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并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的认可。

3.所有捐款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其使用情况,以保证严格执行该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过程中发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

(二)费用管理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1.筹资费用。支持和鼓励全校师生员工、校友及社会各界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为基金会筹集资金,对筹集到资金的项目(奖助学金除外),除按照《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鸣谢办法》鸣谢之外,对筹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基金会列支,其费用一般不应超过筹资额的3%,费用在3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超过该比例的特殊情况须报理事会会议审定(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筹资所发生的费用不在筹资项目中列支)。

2.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宣传印刷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浙江农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各项费用的开支和物品领用,要按审批程序办理。预算内3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预算外开支必须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发票背面应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3.业务活动成本。包括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基金运作

(一)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以稳健为原则,视情况,利用各种安全有效的投资工具开展合法、合理的投资理财业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二)基金增值部分,在列支风险金、证券交易相关费用和印花税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或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对于特定项目的受托理财,其净收益作为该特定项目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一条: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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