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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5-08 09:16:24  阅读量: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项目日益增多,为加强对全校捐赠工作的统一管理,规范接受捐赠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理顺关系,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项目是指学校接受国内外友好人士、法人单位等社会各界的无偿捐赠项目,包括:用于学校基建、图书资料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建造、购置款项或实物;鼓励教师进修和奖励优秀教师等的各类奖教金(基金);支持学术交流、教授讲学等各类基金以及用于鼓励品学兼优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而设立的奖(助)学金(基金);学生科研创新创业奖励资助金(基金)等款物;支持学校校友工作的专项资金;为学校无偿提供的其它办学资源。

 

第三条 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赠款物是学校补充办学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依法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款物,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5.捐赠款物的使用必须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范使用、发挥良好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在浙江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慈善组织,属非公募基金会、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学校成立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国内外各界友好人士,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代表学校汇集、策划、联络受赠项目;

 

4.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组织筹备、指导、配合受赠项目签约、奠基、竣工、颁奖等仪式或典礼的举行;

 

6.跟踪了解各类受赠项目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受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协调落实协议中捐赠双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8.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等相关工作;

 

9.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10.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鼓励办法;

 

11.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2.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受赠档案和信息库。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秘书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的规划和办法;

 

2.广泛联系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3.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4.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对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6.指导和协助各学院、部门开展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

 

7.安排或协助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8.对进入基金会账户的款物出具相关单据或证明,提供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的材料;

 

9.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在基金会全面管理社会各项捐赠的基础上,受赠款物具体的管理、使用视受赠款物的性质和受益对象的不同落实到相对应的学院或职能部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捐赠方可以与受赠方约定设立捐赠项目的管理组织,如某个专项基金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捐赠项目按照约定由该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项目分为基建类、钱款类和实物类捐赠项目。

 

基建类捐赠指捐赠者出资助建学校建筑、校园景观等校园基础设施。

 

钱款类捐赠指奖教金、奖助学金、各类基金等。

 

实物类捐赠指最终形式为非钱款也非建筑的捐赠,如仪器设备、图书、车辆、软件、艺术品等。

 

第十一条 钱款类捐赠可根据需要设立基金。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对象或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对象或用途的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学校长期发展的项目,由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根据基金使用用途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十三条 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或等额外币)。

 

第十四条 相关学院、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于每年初提出拟接受捐赠项目建设书和项目情况简介,经理事会审定后立项。

 

第十五条 捐赠项目可以捐赠方冠名,冠名需满足以下条件:

 

1.钱款类: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或等额外币)及以上, 或连续捐赠3年及以上,年度捐赠金额在5万元(或等额外币)及以上;留本奖学金设立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2.基建类:捐赠新建项目的,捐赠额达到建筑成本的25%以上;捐赠校园景观修建或改建的,捐赠额达到景观修建或改建成本的50%以上;认捐学校内已有资源的,捐赠额达到认捐标的物成本50%以上。

 

第十六条 钱款类捐赠名称一般由“浙江农林大学”(或浙江农林大学下属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用途三部分组成。基建类捐赠名称一般由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基建项目两部分构成。

 

 

第四章 捐赠流程

 

第十七条 为规范管理、加强信息沟通,凡有捐赠意向或信息应及时与基金会秘书处交流沟通。

 

第十八条 获悉捐赠意向后,由基金会牵头会同相关学院、部门,及时与捐赠者沟通协商,在尊重捐赠者意愿和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原则上探讨项目的可行性,起草捐赠框架协议,协商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款物的使用等内容。

 

第十九条 捐赠项目经捐赠者和学校协商一致后,按规范的格式,由基金会会同相关部门签订捐赠协议。

 

第二十条 捐赠款物由基金会统一接收,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关学院、部门要协助基金会及时落实受赠款物到位情况,基金会按项目单独设帐,同时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二十一条 受赠款物到位后,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应按协议约定如期启动项目,严格执行和管理项目,并定期向捐赠者汇报受赠项目的使用与执行情况、受赠项目的阶段性成果等。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学院及部门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受赠款项一律进入基金会账户,使用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款项使用审批表》,并将项目执行的具体情况报基金会备案。使用款项,具体额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按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各项基金发挥最大效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日常运作经费,包括受赠项目的签约、奠基、落成、颁奖等仪式及接待捐赠者等相关开支,直接在基金会收益中列支。每年年初基金会秘书处编制年度预算,并报理事会同意后执行。年度预算按专项经费和日常经费分别制定,原则上不突破基金会年度净收益,如确需超支,超支部分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学校财务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受赠款物如有被挪用、侵占、贪污或损坏、丢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视具体情节由学校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10%,可累积使用。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管理组织提出终止申请,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基金管理组织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要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的各类捐赠其捐赠协议一律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农林大学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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