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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校友服务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11-20 10:07:39  阅读量: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农林大学校友服务协会。

 

第二条 校友服务协会是由校友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友办”)指导的全校性社会服务类学生社团。协助校友办开展各项工作而组成的、志愿服务校友工作、以在校学生为主的服务性社团。

 

协会作为校院两级校友工作的辅助,调动我校在校学生的力量,积极参与到校友工作中,通过组织和参与校内外各类有关校友的活动,提升在校生的校友意识、爱校荣校意识,联络和服务广大校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积极为浙江农林大学在校学生和毕业校友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致力于提高校友凝聚力,营造温馨的校园氛围;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在校生校友工作的新领域、新思路和新方法。

 

第四条 本协会成员接受浙江农林大学校友办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工作:

 

(一)组织或参与校内相关校友活动,强化在校学生校友意识,培养爱校、荣校情结;

 

(二)组织或参与校友走访活动,加强校友联系,发掘校友资源、宣传校友优秀事迹;

 

(三)做好班级校友联络员的组织与联络工作;

 

(四)参与校友管理平台的信息更新、管理工作;

 

(五)参与校友网站、QQ群、微信群及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六)参与校友工作的宣传报道、校友期刊、毕业纪念册的编制工作;

 

(七)完成校友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协会成员选拔范围为浙江农林大学的全体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具有浙江农林大学学籍;

 

(三) 承认本协会章程;

 

(四) 热心协会工作和校友工作;

 

(五) 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

 

(六) 担任各部门各级学生干部者优先。

 

第八条 协会成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或二级学院校友工作负责人推荐;

 

(二)经协会执行机构审核、选拔后,由校友办审批通过;

 

(三)在协会进行注册备案,成为校友工作志愿者。

 

第九条 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协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优质地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

 

(四)严以律己,在全体同学中树立良好的协会形象。

 

第十条 协会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一条 协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每学年末,协会将根据协会成员表现情况,评出若干名“先进校友工作者”,由校友办和校团委共同颁发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校友服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团支书和财务负责人各一名,会长为协会主要负责人,接受协会成员的监督,负责协会各项事务;会长空缺时,由副会长和团支书承担会长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团支书、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部长均采用竞聘上岗制,结合上学年工作表现和竞聘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人选。各部部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各部日常事务和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指导老师由校友办指定的老师担任。指导老师除了指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外,有任免考核监督本协会全体成员的权利。

 

 

第五章 资产、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校友办的拨款,同时接受校友的捐赠。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资产管理实行干部负责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资产、经费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每次使用都要提交申请,在兑现时要出示发票。

 

第十九条 本协会资产、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接受校友办的监督与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农林大学校友服务协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浙江农林大学校友办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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