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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5-08 09:11:13  阅读量: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职责、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物资管理、资本运作、票据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解决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的捐赠、受助的资产、受托代理的资产、基金、各种合法收入、费用、投资等。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会计核算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专人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

 

 

第三章  现金与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八条 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防范贪污、侵占、挪用现金等行为。

 

第九条 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库存现金累计折合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一条 建立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可接受境内外各类公益捐赠。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课目,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基金会发展和基金项目的实施,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纪律。
  第十六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对无预算、无审批文件的特殊支出,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十七条 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支付具体要求
  (一)资助项目管理

 

1. 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特定资助(某学院、某专项等)项目,根据特定项目的章程、管理条例执行。

 

2. 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每年年初基金会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交基金会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

 

3. 所有捐赠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其使用情况,以保证严格执行该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过程中发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

 

(二)费用管理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1.筹资费用。支持和鼓励全校师生员工、校友及社会各界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为基金会筹集资金,对筹集到资金的项目(奖助学金除外),对筹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基金会列支,其费用一般不应超过筹资额的3%,费用在3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超过该比例的特殊情况须报理事会会议审定(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筹资所发生的费用不在筹资项目中列支)。

 

2. 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宣传印刷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浙江农林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各项费用的开支和物品领用,要按审批程序办理。预算内3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预算外开支必须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发票背面应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3.业务活动成本。包括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条 物资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采购、接受捐赠、持有的物资,以及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办公用品、宣传品及其他低值耐用品,分为固定资产、捐赠物资、低值耐用品。物资管理就是对以上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价200元以上家具按固定资产单独管理。
  1.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办公用途,由基金会秘书处登记保管;
  2.受益单位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在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并办理固定资产捐赠手续。固定资产的管理执行受益单位和基金会相关规定;
  3.固定资产的采购参照学校物资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三条 低值耐用品管理。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消耗材料范围内的,单价500元(含)以上,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不含)以下和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不含)以下,且能单独使用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器械、用具等(家具除外)。低值耐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七章 资本运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金年度运作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1.对于留本基金,秘书处可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资金存储。

 

2.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秘书处可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选择运作。

 

3.对于其他存在一定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均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4.基金会不得为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二十七条 基金增值部分,在列支风险金、证券交易相关费用和印花税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或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对于特定项目的受托理财,其净收益作为该特定项目的投资收益。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银行空白票据。

 

第二十九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三十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向上级财政部门申领,由专人申领及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九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需将经会计师事务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秘书处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三十七条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基金会工作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三十九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审计处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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