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所属的证件包括: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证件,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使用。
第二条 未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所有证件不得出借、转让。办公人员因公借用,应先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批,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用。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相关证件及时归还,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管,以防证件损坏、丢失。
第三条 因故导致证件的损坏或丢失,基金会办公室需立即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向有关单位办理证件的挂失、补办等手续。
第四条 证件保管人员如遇人事变动,应在调(离)职前办好证件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把证件保管工作移交给接收人,并交代清楚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