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学校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方和学校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方意愿;
3.适应学校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的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冠名。
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冠名范围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建筑物整体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会议室、教室等。
2.景观类:广场、道路、桥梁、湖泊、绿化景点、树木等。
3.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席教授、讲座教授岗位等。
4.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5.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6.科研、教学创新基金类: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青年教师研究基金、大学生创新基金等。
7.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8.经批准的由学院(相关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9.按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冠名标准
1.建筑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建筑物造价的25%者,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永久冠名权;达到造价的10%可获得定期冠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冠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2.景观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该景观造价的50%者,可获得该景观冠名权;达到造价的25%可获得定期冠名权。其中树木认养期10年,到期可续养,认养金额标准为:胸径20cm以下,3000元;胸径20-30cm,5000元;胸径40cm以上10000元。
3.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某科研基地或实验室设备投资总额50%者,可获得该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的冠名权;达到设备投资总额的25%可获得定期冠名权。科研基地或实验室造价较高,其冠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4.人才岗位类:原则上应全额提供岗位资助金,方可获得冠名权。
5.奖(助)学、奖教金类:年度捐赠额度原则上奖(助)学金、奖教金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或等额外币)及以上, 或连续捐赠3年及以上,年度捐赠金额在5万元(或等额外币)及以上,可获得冠名权。
6.专项基金类:以浙江农林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其本金原则上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可获得基金冠名权。
7.留本基金类:捐赠价值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冠名权。
8.其他捐赠项目冠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按“浙江农林大学AA BB CC”形式为捐赠项目冠名,其中:
1.AA:经学校批准的,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方提供的字号名。如励吾、逸夫等;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音乐、科技、文科、理科、人文、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廊、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冠名程序
第七条 冠名程序
1. 捐赠项目冠名工作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冠名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冠名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方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冠名方案等。
2. 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冠名申请进行审议,确定是否同意冠名申请。
3. 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冠名申请,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告, 并视情举行捐赠冠名仪式。
4. 未经批准的冠名申请,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方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及景观类等冠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匾时,其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