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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8 09:35:40  阅读量: 次】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学校相关规定除外,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在编在岗人员的聘用程序依据学校人事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双方共同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和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尽职尽责,不得敷衍;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挪借款项;

5.遵守基金会的约定,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遵守劳动纪律,对承办的工作高效运转,不拖延。

第六条   基金会在编在岗人员的考核依据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考核制度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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