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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8 09:34:00  阅读量: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扩大公开透明,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布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1.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等;

2.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基金会联系方式;

4.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6.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7.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8.   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9.其它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内部工作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5. 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的,捐赠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第1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公布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七条   基金会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等;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十条  信息公布依托于浙江农林大学校友网基金会版块,在网站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四章  信息公布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进行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定期管理公布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存档管理,制作年度工作报告、年鉴等文书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本项目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呈相关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方可公布。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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