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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08 09:29:40  阅读量: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指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报告义务人应该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境内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三)重大捐赠项目;

(四)投资理财规划;

(五)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六)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重大募捐;

(八)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九)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十)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十三)本会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会的涉外活动,主要包括: 

(一)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

(二)与境外社团组织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四)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五)以社团组织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五条      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向省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理事长签署。

第八条     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由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报告情况。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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