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保障志愿者的权利,维护志愿者的权益,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志愿者服务是指:志愿者在不计报酬的前提下,经教育基金会组织安排,自愿投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按照基金会的工作要求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基金会的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与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基金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形象和荣誉。
第四章 志愿者招募与退出
第六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浙江农林大学在校师生优先;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七条 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以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招募志愿者,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退出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并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出色的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颁发志愿服务证书;
(二)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三)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四)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五)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