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工作人员全面发展,提高工作成效,根据《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修订)》,结合基金会运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工作人员、实习生均不参加绩效考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客观、公正评价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一)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能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