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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6-16 14:32:35  阅读量: 次】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外汇账户等。

第三条 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变更需经基金会秘书长提出,经理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基金会指定财务专职人员管理银行账户,基金会财务专职人员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建立健全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岗位不兼容原则指定专人保管银行账户对应印章、支票、网银U盾,确保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八条 基金会收到的现金、汇票、支票、外币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外币及时办理兑付,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的现金、外币不得坐支。支票、汇票、汇兑等付款,均须登记备查簿,详细填写单据编号、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借款日期、报销日期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第十条 应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原则上,未达账项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3.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4.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5.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6.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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