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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16 14:33:44  阅读量: 次】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在保持有足额现金以保证公益支出的前提下,开展对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项目,实行理事会逐项审批,经理事会会议表决2/3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2.审批基金会投资规划方案;

3.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4.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九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

1.收集、整理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可行性分析并出具调研报告,提出并拟定投资建议方案;

2.对于银行定期存款,秘书处可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

3.对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的续存业务,秘书处可在期满后选择运作;

4.对于其他存在一定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负责投后管理,对已投项目进行投后跟踪及分析。动态监控投资的损益情况,控制投资风险,每年应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的投资决策过程和后续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在实际投资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指引:

1.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合理配置投资期限,防控流动性风险;

2.根据市场外部环境,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散投资。明确单个项目投资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会总可投资资产规模的10%,防控集中度风险;

3.严格筛选合作机构,并动态评估合作机构经营及资信状况,防控机构信用风险;

4.落实尽职调查,严格审查投资项目,防控项目风险;

5.集体审议、群策群力,投票表决,防控主观性风险;

6.严格止损,单个投资项目最低止损点设定为10%。当投资项目损失达止损点时,应终止该项投资。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投资顾问机构,基金会可委托专业较强、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咨询机构。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用于慈善目的。

基金会在使用投资收益开展公益项目时,须提请理事会审议确定立项后开展。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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