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1-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浙财税政〔2021〕13号)精神,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依法取得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可使捐赠人(企业法人、自然人)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热心人士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搭建良好的平台,更好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是2010年12月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2017年,获得省民政厅慈善组织认定,2019年,获评浙江省“5A级社会组织”(最高评级)。校教育基金会一直致力于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从未间断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政策解读
一、个人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订)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捐赠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点击一下,可查看 《关于2021-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基金会 )